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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系列解读三 | 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

2024/1/31


此次修正案一共八条,实际修改的内容为七条,修改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都非常重要。其中四条涉及惩治行受贿犯罪,本文将对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犯罪和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的修改进行解读。

新旧法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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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条

刑法修正案(十二)









贿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贿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解读


1. 单位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原法条的基础上,将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情形进行区分,并将量刑幅度予以修改。一是将原先“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向下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并将该情形的法定刑规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存在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偏弱的情况,对于行受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单位实施的行受贿犯罪的法定刑作出了适当调整。此次修正案将单位受贿罪由原有的一档法定刑改为了两档,并通过第二档法定刑的设置,将原先最高刑的五年调整为十年,在整体上提高了单位贿赂犯罪的法定刑。

2.对单位行贿罪

本罪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由原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一档刑期调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两档刑期,且最高刑期由原来的三年以下升格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启示


一直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腐败治理这一重要问题。习总书记就惩治行受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立法机关也对行受贿犯罪规定多次作出修改完善,不断加大惩处力度。

就单位受贿罪来看,其始见于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从立法上肯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1997年新刑法则正式以法典形式规定了单位受贿罪,以单位作为受贿犯罪主体,打破了传统的自然人一元犯罪主体论。

就单位行贿罪而言,其表明反腐败治理并不只是国家或国有企业独有,民营企业也是反腐败的主力,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应对民营企业赋予与国有企业产权保护同等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自身及企业内部员工的合规义务加重、风险提升。

综上,此次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受贿犯罪的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腐败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合规风险识别和审查。这些举措无不彰显了党中央对于腐败问题解决的决心与能力,为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上提供了方向上的指导。

人物介绍PROFILE

曹爽

19166400526

法学学士

2021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专职律师

人物介绍PROFILE

蔡敏

18844996698

法律硕士

2023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现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刑事与行政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