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31
壹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1. 金融工具的分类
根据新CAS22号准则:“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改变了过去主要由企业主观意愿进行分类的状况,突出了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新准则赋予企业灵活的选择权、允许企业将金融资产和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金融资产列报格式如下:
2.金融工具的减值
本次准则修订的关于金融工具减值,从现行已发生损失法转变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即使减值客观证据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甚至于超过一年以上,但是只要其有发生的可能性,新准则就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列报于“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新准则22号规范的三类金融资产中,除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其他两类金融资产均要求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贰
新准则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及考核的影响
1.关于会计准则的适用时间
境内非上市企业根据相关规定,须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已在境内上市企业的国有企业,其须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新会计准则。
2. 国有企业持有的部分股票资产,列报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新会计准则适用时应如何处理?
新准则对持有比例低于20%的权益性资产,不列为长期股权投资,此类权益性投资根据业务模式可划分为: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21年1月1日以前,企业若处置该类列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股票,则可将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浮盈或浮亏结转至处置当期的损益表中。若企业未处置该类权益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应在2021年1月1日起,应将其结转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对应的以前年度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浮盈浮亏全部结转至留存收益。
3、新准则的适用对国有企业考核的影响
企业持有的股票、金融债券等,现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如果在适用新准则前处置,则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浮动将直接体现在当期损益,因此出于考核的需求,为了最大化体现“净利润”水平,建议在适用新准则前处置账面浮盈的资产,而将账面浮亏的资产保留,并在新准则下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账面浮亏将直接结转至留存收益,从而不会影响净利润。
若企业在新准则适用前,未处置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建议结合该资产的业务性质(持有目的:交易或收取合同现金流量、是否限售),将已账面浮亏的资产结转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将已账面浮盈的资产结转至“交易性金融资产”。( 注意: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4、可能影响国有企业公司财务报表的其他变化
2019年度报表指引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如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实物中存在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贴现而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情形,其业务模式实质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资产兼而有之的双重业务模式,因此其首次计量属性从以摊余成本计量变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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