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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秋观点 | 以实务案例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运用

2025/9/1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运用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明确的基本原则之一,包含以下三个层次:一是 法益侵害性(客观)、二是可谴责性(主观)、三是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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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事处罚权属于公权力范畴是贯彻实施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的必要条件。

刑罚是国家公权力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采取的惩罚措施,那么刑事处罚权属于“公权力”范畴,这意味着即便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行为仍然应由国家行使处罚权,而并不能由受到侵害的受害方滥用私刑(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由同一个主体(国家)对犯罪行为以同样标准(刑事法律)科处刑罚,这是刑罚在各个案件中平衡适用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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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自由裁量权”应当被限制在相对较小的框架内,不应因个体差异而导致判处刑罚的较大差异。

不同个体对同一个事物的看法必定存在不同,即便是经过同样的法治教育的不同法官,也不可避免会对同一件事件产生不同的看法,这种不同甚至不需要大到事件性质判断不同的程度,仅仅是对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人身危险性中某一项的程度认识有所不同就会导致科处刑罚的较大差异(例:缓刑、实刑)。这就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被限定在相对较小的框架内,各位执法者对于刑事法律的充分理解、熟悉运用,以及不受外部因素影响而进行判决,对于法官的专业性、责任心、严谨度都有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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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对于惩处犯罪、预防犯罪来说,刑罚的适当性比刑罚的严峻度要重要得多。

确定刑罚的工作不是在法官下判决的时候才开始,而是在立法时就已开始,立法者不仅要考虑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还要结合立法时社会民众对该类犯罪的容忍度、接受度等“旁观视角”进行考虑;另外,立法者还要站在犯罪人及受害人的“当局者视角”进行考虑,亦即需要考虑刑罚手段对于预备、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人的威慑程度、如何对受害人达到最大保护等因素。

举例说明,强奸犯罪属于社会容忍度低、恶劣程度高的一类犯罪,不少普通民众都认为,无论情节如何,对于强奸犯罪的行为人都应当判处“死刑”,而不应当设置各类加重处罚情节才能对行为人判处死刑。以上理论可以看到人民朴素正义观对实现社会正义的紧迫需求,但应当考虑到,对于行为人来说,若是强奸犯罪无论如何都要判处死刑,那么在实施强奸犯罪后“剥夺”受害者的生命是逃避罪责最稳妥的方法。可见,对一类罪名刑罚适用的“适当性”要比单纯的“处以极刑”更能降低犯罪行为人危险性,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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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不仅在个案中保护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宏观上保护众多的国家公民。

《左传·宣公十五年》便有“易子而食”的典故,这种现象放在如今和平、富足年代是无法想象的,但是在那个年代却是屡见不鲜,在战争、饥荒年代,人民群众对于身边同事、亲人、朋友的非自然死亡是司空见惯的,甚至可以说是麻木的。由此可见,一旦“极刑”成为常见的、常发的现象,那么人民群众对于死亡、限制自由等刑罚的敏感度必定会逐渐降低,那么刑罚的威慑度自然降低,这必然导致社会民众对于犯罪后果的“无所畏惧”而导致犯罪率的升高。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务适用问题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刑事案件审理的各个维度,体现在案件办理的方方面面,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息息相关,案件适用哪种刑事诉讼流程(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流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流程等)、对犯罪嫌疑人法定刑的确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等)、对从宽情节的确定(从犯、自首、立功等),现结合实务案例说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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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名的确定及诉讼流程差异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是刑事案件办理中最基础、最首当其冲的专业问题,实务操作中所遇到的案件,并不如传播度比较高的典型案件那么容易区分。如经济类、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往往犯罪行为与民事行为难舍难分(例:诈骗罪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界限模糊不清,如身份犯中,对身份性质的确定导致罪名不同,进而导致量刑实质性变化。

 “刘某某涉嫌受贿罪案”中,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介入案件办理流程。经阅卷及会见,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在代理某公立医疗机构的招投标业务中,收受了投标人的好处,司法机关认定刘某某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首先便对办案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提出质疑,从法律规定、实务案例、职权来源及授权属性进行分析,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受贿罪,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该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被采纳,审判阶段经过庭前沟通、当庭辩论等流程,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判处刑罚。

首先,2022年5月15日之前,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标准不一样,在数额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两罪的区分关乎着“罪与非罪”的认定;其次,两罪刑罚升档的标准不一样,在一定数额区间内,罪名的不同直接导致法定刑的升高与否;最后,两罪适用的案件办理流程不一样,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属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由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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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准刑的确定及“无知不等于无罪” 

完成罪名的确定后,紧接而来的就是“加重情节”的认定,例如盗窃罪中是否属于“入户”“多次”等、强奸犯罪中是否明知“幼女”的认定。

 “徐某某涉嫌强奸罪案”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前期通过线上聊天发送大尺度照片、视频、语言,在长达几个月的交流中建立了比较亲近的精神联系,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受害人尚就读中学,但并不明确知晓就读几年级。在暑假期间,外地的受害人来到犯罪嫌疑人城市探亲,二人便相约在影院的卫生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后受害人回老家后因和他人在车内发生关系,家长报警后案发。

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直强调“她是自愿的”“我不知道她不满十四周岁”“我也不知道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受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判断,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务的做法,首先应当结合聊天软件的个人简介、聊天记录中是否明确告知自己的年龄等判断,在无法判断时应当结合受害人发育程度、说话谈吐、穿着打扮等进行综合判断。个人认为,在十四周岁上下女性,在当今食物充足、营养充分的条件下,结合网络信息的高度扩散,青少年心理普遍比较成熟,根据以上条件明确判断出是否满十四周岁相对比较困难。

在本案办理中,其实办案人员并未遇到以上难题,原因在于该名幼女未满“十二周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未满十二周岁的情况下,直接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受害人属于幼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即便从辩护人角度,仍认为案件判决适当,虽然犯罪嫌疑人多次重点强调自己对于法律的无知以及对受害人年龄的无从知晓,但犯罪嫌疑人作为80后生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应当推定其对法律应当有所了解,即便认可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那么作为一个具有基本道德感的公民,也不应当与明显属于未成年人的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如果一个人刻意地对法律无知同时又不遵循基本道德要求,那么涉嫌犯罪,应当具有相当的可处罚性,“无知不等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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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量刑情节的确定及“法理不外乎人情”

案件定性正确后,就要对量刑情节进行分析,常见的情节有未成年人、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相对比与认罪情节的确认发生在到案之后,在办案机关的办理过程中,可以相对比较明确的认定及确认,“从犯”情节主要集中于已发生的犯罪事实进行判断,而该部分事实大部分情况下又要结合言辞证据进行认定,在少数缺乏客观证据认定的情况下,主从犯的确认也是一个辩护焦点。

 “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案”中,李某某与其丈夫代某某均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代某某主导并组织的卖淫活动中,李某某参与到了多个流程(招揽卖淫女一名、接送卖淫女数次、开房1次),辩护人了解到,李某某与其丈夫育有四名子女,二人均离乡打工且是分居两地状态,大致一个月至丈夫处探望一次,代某某还与其中一个卖淫女共同居住、生活,李某某涉嫌行为主要都是在看望代某某时候陪同代某某、听从其安排实施。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五年以下),而不应当定为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五年以上),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在犯罪团伙中起到了管理作用,应当认定其系组织卖淫罪,并建议六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这意味着其与代某某二人均要服刑6-7年,四名子女需要年迈的在老家务农的公公婆婆拉扯长大,李某某认为刑期太重而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提起公诉后,辩护人再次详细分析证据,检索《刑事审判参考》中关于组织卖淫罪主、从犯区分及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等案例,首先改变辩护思路,将审查起诉阶段降低刑期的途径从“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思路修正到“认定情节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上,并结合参考案例撰写详细辩护词,在开庭前提交法官,法官对于认定李某某为从犯的意见表示认可,并在开庭前允许辩护人向李某某说明辩护思路及认罪认罚制度,最后李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法院认为李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具有从犯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不同司法人员对于同一个情节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在界限比较模糊、争议比较大的情况下,对于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及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同时作为司法人员也不是无情的机器,“法理不外乎人情”,审判人员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审理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法律、法理、生活常理等,并在司法判决中体现人情温度(例如对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更能达到法律的教育与感化作用。

律师介绍PROFILE

李露

18756961601

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