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8
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的背景下,国家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而行贿罪里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关键构成要件在认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以笔者近期办理的行贿案件为例,结合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主旨来解决实务中的认定问题。
一、案例简述
2019年,A市某城建公司承接了辖区内的安置房工程。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城建公司负责人施某多次请托工程发包单位A市某国有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的进行工程款结算,并先后多次送予王某钱款共计50万元。后在王某的关照下,该项目的工程款拨付顺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此,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关键在于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1、司法解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两高”先后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3月4日实施)》(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实施)》(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解释》)均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整体呈现扩大解释的态势。
(1)《通知》第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3)《解释》第十二条在《意见》第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主旨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1)袁某行贿案裁判要旨
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合法利益,既包括实体违规,也包括程序违规,其中程序违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违法、违规或违反国家政策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即利益取得方式不正当,其可罚性基础并不在于利益本身的违法,而是基于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规。
(2)王某行贿案裁判规则
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谋取利益本身不正当,获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
综合上述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主旨来看,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主要有三类:1、实体性利益:违法、违反政策、违反行业规范获得的利益;2、程序性利益:行贿人要求受贿人违反规范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以获得利益;3、谋取竞争优势:在经济或者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要求受贿人采取非法手段或方式,取得超过竞争对手的有利条件。
三、本案施某的行为属于“谋取正当利益”
本案中,施某给予王某财物,是为了顺利的结算工程款。工程款本来就是施工单位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并且受到法律保护。施某既未获得非法实体性利益,又未获得程序性利益,更未获得竞争优势,应当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但需注意的是,个别情况下,结算工程款会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结算工程款缺乏合理依据;其二,结算工程款违反相关规定。例如,某公司未完成审计工作,为提前获得工程款,通过送予国家工作人员大额财物,让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照支付该公司工程款,对此,应认定该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人物介绍
李晓牛
18712004374
法学学士
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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