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24
一、事件经过简述
Brief description of Fat Cat incident
2024年4月11日凌晨,21岁的刘甲(网名“胖猫”)在重庆长江大桥跳江后离世。其姐姐刘乙(“胖猫”姐姐)持续在抖音平台发布“胖猫”为爱而亡的相关信息,导致该事件迅速发酵,引起广大网友自发悼念,同情“胖猫”纯爱被辜负。
5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对“胖猫事件”发布警情通报,大致如下:①谭某不构成诈骗罪;②刘乙的不当言行导致谭某被网暴,将依法处理;③个别网民为蹭流量,编造谣言,已被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浅析
Legal Analysis of Fat Cat Incident
1. 谭某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而言,一个完整的诈骗行为包括五个阶段:行为人有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财物处分、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派的第三人取得财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前述五个阶段之间都要求有因果关系,缺乏任何一个环节,都或将导致不构成诈骗罪、诈骗既遂。
从“胖猫”事件的警情通报来看,经调查查明,“胖猫”与谭某存在真实的恋爱关系,双方经济上互有往来。谭某并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恋爱之名骗取“胖猫”财物的行为,故谭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2. “胖猫”向谭某的转账是否可以追回?
“胖猫”向谭某的转账是在恋爱期间发生的,对于是否可以追回,需要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而判定需要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具体分析。“胖猫”事件中涉及的转账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
(1)特殊金额的转账
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常常通过转账来表达情感。例如,520元、666元、1314元等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往往被视为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
因此,“胖猫”为女友转账的这些特殊金额,往往被视为恋爱中的情感表达而无法追回。
(2)明确标注为自愿赠与的转账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转账时明确标注为“自愿赠予”,那么在没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这些转账通常被视为不可撤销的赠与。“胖猫”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置,对于其跳江前转账的6.6万余元,备注了“自愿赠予”,故此转账款项很可能无法追回。
(3)基于借贷关系的转账
借贷关系主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有无借贷行为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自借款实际交付时成立。
对于谭某因开花店向胖猫索要的4万元,谭某曾表示要打借条,后续即使该份借条没有打,谭某确实也已经收到了该笔款项,该4万元可以定义为民间借贷。“胖猫”的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返还。
(4)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转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胖猫”给谭某的转账中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款项,而“胖猫”已离世,双方显然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依据《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胖猫”的家属有权要求返还这些款项。
3. 利用网络手段,侵犯个人隐私、实施网暴行为有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2)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将予以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三、结语
Conclusion part
爱是一场双向奔赴,需要双方的真诚与信任、尊重与平等、责任与担当,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在生活里同心同向。爱更是一个“三观”塑造的过程,健康、稳定、幸福的婚恋与家庭背后,一定是有向上向善的婚恋观和家庭观在支撑,只有坚守正确“三观”,珍视爱与被爱,才能彼此成就、和谐幸福。
人物介绍 PROFILE
李晓牛
18712004374
法学学士
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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