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1
第一条 本所要设立投诉电话,设立专职监督员,并向 社会公示,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二条 本所接到投诉电话,或接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投诉通知,应当认真登记清楚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投诉人认为律师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3)受理投诉的时间及受理人;
(4)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亲自到本所投诉的,接待人要做到说话和气,耐心倾听投诉人陈述,并按前条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所受理投诉后,由本所管委会常委过问投诉的处理工作,应当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条 查清投诉的基本事实以后,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属于被投诉人过错的,按照律师违纪有关规定查处;
(2)属于被投诉人误解、投诉不实的,认真做好对投诉人的解释工作;
(3)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混合过错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明确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
(4)投诉问题,应当退赔代理费的,经查证属实后,可由本所先行支付,然后由本所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投诉事件处理完毕后,本所及责任律师应当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改进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以上规定自本所设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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