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9
Part 1 / 基 本 案 情
2000年10月10日,王总在荆州市光明区康庄大道希望小学门口遭遇飞车抢劫,其公文包内的财物及个人身份证均被犯罪嫌疑人抢走。数年之后,王总偶然发现其身份信息于2013年2月被人冒用注册了“南宁市玉器有限公司”。
经查询该公司的工商档案内的注册登记材料均系伪造,该公司注册登记的代办人刘某没有王总的真实授权,王总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且该公司设立后因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被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王总立即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遂于2020年9月委托知秋律师事务所王东、朱宏山律师维权。
Part 2 / 律 师 说 法
一、为什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能过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核?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可见,首先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其次,公司登记设立并不需要发起人股东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可以在备齐相关材料后委托代理人办理。这就给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的不法份子,冒用他人签字和身份信息设立公司留下了隐患。
二、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
1、当事人真正要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受到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如果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而在当事人真正想自己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就会收到限制而不能设立,进而给被冒用人带来极大的麻烦。
2、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认缴制注册公司的制度下,如果冒用人仅以认缴成立公司而没有出资到位,或者公司财产管理混乱,那么被冒用人就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注册登记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
3、可能会被工商行政机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冒用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资的,可以由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4、被列入失信名单、限高限行。
在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受限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之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三、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如何维权?
既然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会带来如此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如果发现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该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维护自身权益:
1、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被冒用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就可能涉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
法律依据:
(1)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3、提起行政诉讼。以工商部门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4、提起民事诉讼。以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人、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Part 3 / 本 案 分 析
1、本案不建议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解决。
首先,被控告主体不明确,王总无法确认被控告人身份信息。其次,案情可能不足以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情节不足以危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王总也无法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金额。最后,本案通过刑事立案,时间成本较高。
2、本案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将会被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十九条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非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所以最长起诉期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提起诉讼,本案 “南宁市玉器有限公司”系2013年2月被人冒用注册,时至今日已近八年之久,已超过行政起诉期限。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王东、朱宏山律师接受王总委托,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要求撤销“南宁市玉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律师函》,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非常慎重的回复,认为无法查清事实真相,不便于贸然撤销案涉公司的工商登记,希望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人民法院予以诉讼,确认虚假注册的事实,届时将予以配合撤销案涉公司工商登记。
Part 4 / 法 院 裁 判
诉讼策略:以“南宁市玉器有限公司”的代办人为被告,提起“姓名权纠纷’之诉。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代理申请注册“南宁市玉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X元。
裁判理由: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代理他人冒用原告名义出资并将原告作为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亦是虚假设立公司的行为,应当确认虚假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被告愿意赔偿原告因虚假注册公司造成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XXX元。笔迹鉴定亦因被告冒用原告姓名注册公司的行为引起,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支付的鉴定费XXX元。引起本案诉讼争议的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因此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告诉请应当支持。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公司已注销,得到法院生效判决书后,知秋律师事务所王东、朱宏山律师第一时间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得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南宁市玉器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
备注:为保护隐私,案例中个人及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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