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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秋观点|盗窃既遂的判断,以一起盗窃电缆案为视角

2021/10/1

盗窃既遂的判断

——以一起盗窃电缆案为视

关于盗窃罪既遂的判断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罪的既遂,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物建立了新的一种支配关系。笔者对此观点并无异议,存在疑问的是,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算控制了财物,厘清这一问题是判断盗窃罪既遂的关键。

例如,在一起盗窃电缆案中,乙开车经过某一偏僻道路时,看见高压铁塔上的三根电缆线,心生盗窃这三根电缆的念头,于是乙安排他人将这三根电缆线拆下。与此同时,乙联系收废品的甲来收电缆线,甲到达现场后发现电缆线已经放在了地面上,与乙沟通后才知道乙的电缆线是盗窃而来,但为了赚钱,甲还是收购了这三根电缆线。基于此,对甲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01

第一,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02

第二,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共犯一般原理,判断甲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甲到达现场后,乙盗窃的行为是否已经既遂,如果认为乙盗窃没有既遂,那么甲属于承继的共犯,加入到盗窃犯罪的过程中,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如果认为盗窃罪已经既遂,那么甲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前文所述,盗窃是否既遂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打破了先前存在的占有状态并建立了一个新的占有状态。笔者认为:如果盗窃行为存在被阻拦或者是被制止的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为此时行为人没有占有并控制财物,新的支配关系没有得到建立,盗窃行为还没有既遂

对于电缆线的前占有人是供电公司,电缆线处于供电公司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但是该处电缆线地处偏僻地带,供电公司对电缆线的支配和控制很弱,通常情况下能发现盗窃行为的人也是与盗窃事件毫无关系的路人或者不存在阻止义务的人,阻拦盗窃行为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一旦乙剪断了电缆线,就应当认定为乙占有并控制了电缆线,盗窃既遂。再比如,行为人在商场的停车场盗窃自行车,在离开停车场后被抓获,此时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停车场属于相对密闭的空间,停车场的车处在商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商场对自行车的支配力很强,应当推定如果在停车场内盗窃自行车,被商场保安发现并阻拦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当行为人将自行车带离停车场后,商场对自行车的支配力减弱,对自行车的占有与控制被打破,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但是,如果行为人一直都处于保安的监视之下盗窃自行车,在离开停车场后被保安抓获,此种情形下行为人虽然离开了停车场,但盗窃行为一直都存在被阻拦或者是被制止的高度可能性,所以应当认为行为人一直没有对财物建立新的支配关系,被保安抓获时属于盗窃未遂。综上,乙盗窃电缆线的行为已经既遂,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