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
盗窃既遂的判断
——以一起盗窃电缆案为视角
关于盗窃罪既遂的判断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罪的既遂,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物建立了新的一种支配关系。笔者对此观点并无异议,存在疑问的是,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算控制了财物,厘清这一问题是判断盗窃罪既遂的关键。
例如,在一起盗窃电缆案中,乙开车经过某一偏僻道路时,看见高压铁塔上的三根电缆线,心生盗窃这三根电缆的念头,于是乙安排他人将这三根电缆线拆下。与此同时,乙联系收废品的甲来收电缆线,甲到达现场后发现电缆线已经放在了地面上,与乙沟通后才知道乙的电缆线是盗窃而来,但为了赚钱,甲还是收购了这三根电缆线。基于此,对甲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根据共犯一般原理,判断甲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甲到达现场后,乙盗窃的行为是否已经既遂,如果认为乙盗窃没有既遂,那么甲属于承继的共犯,加入到盗窃犯罪的过程中,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如果认为盗窃罪已经既遂,那么甲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前文所述,盗窃是否既遂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打破了先前存在的占有状态并建立了一个新的占有状态。笔者认为:如果盗窃行为存在被阻拦或者是被制止的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为此时行为人没有占有并控制财物,新的支配关系没有得到建立,盗窃行为还没有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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