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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秋观点|吴某凡涉嫌罪名分析

2021/8/3

Part 1 / 事件披露

7月31日,“平安北京朝阳”发布消息: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据受害人都美竹在微博的爆料以及相关网络媒体的梳理,大致可知,吴某凡的手段是:先是对受害人进行灌酒,然后趁受害人在醉酒状态下对其实施强奸,事后再告知被害人愿意和其恋爱,对其负责,以此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吴某凡这种事后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形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Part 2 / 强奸罪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自主权,就是女性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其中的“其他手段”要达到与“暴力、胁迫”这些行为相同的程度,即足够使被害女性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吴某凡通过灌酒的方式,使被害人处于不省人事的状态,被害人在这种状态下被送进吴某凡的卧室,此时被害人显然已经失去决定自己性行为的能力,达到不能反抗的地步,而吴某凡正是利用被害人的无意识状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Part 3 / 吴某凡涉嫌强奸罪分析

我们认为,吴某凡违背了女性的意志,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女性在无意识状态下,性的防卫能力减弱,失去了处分性权利的能力,但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一直存在。为了保护女性的正当权利,在没有得到女性明确同意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都应当推定女性不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但是某些情况需要另外讨论。比如,男女朋友之间之前有发生过性关系,后来男方没有得到女方的明确同意又与其发生性关系;再比如,某些“半推半就”的情况,这些情况应当推定女方是同意的,不会侵犯到女性的性自主权。反观此案,吴某凡既不是对方男友,女方也没有任何举动,而吴某凡却故意将女方灌醉,使其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不去考虑对方是否同意就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推定为女方不同意,侵犯了女方的性自主权,剥夺了女方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性行为的能力,应依法认定为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