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7/5
聚众斗殴罪中“持械”的认定
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多发性犯罪,表现为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刑法》第292条将“持械”聚众斗殴确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但由于欠缺专门针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对于“持械”情节的认定尚无章可循,现结合学理和司法实践,对“持械”作以下理解。
一
“械”的范围
尽管“械”一词核心意义明确,但其外延模糊,需要通过刑法解释来确定“械”的扩展边际。“械”的边界,本质上就是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应当在不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确定“械”的范围。两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确定“械”的范围,但理论界和某些地区的办案意见中对“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械”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规定:持械聚众斗殴是指使用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参与斗殴。
刑法分则中的任一罪刑规范均具有其自身独特的规范目的,因此,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必须从其规范目的出发。刑法规范的特定目的是通过刑法条文的语词描述而表达、揭示的;反之,每一刑法规范所表达的特定目的亦制约着对本条语词的理解和解释。所以,理解聚众斗殴罪的规范目的,是准确理解和认定“械”的前提条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其保护的法益首先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然后,从本条各款项的规定来看,本罪的法益还包含人的健康权。因此,考虑“械”的范围应当从上述两点出发,详述之,从以下三点展开:
二
“持械”的认定
当行为人直接持械参与斗殴,被认定为“持械”毫无疑问,存在疑问的是部分行为人直接持械斗殴,部分行人未持械斗殴,此种情形应当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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