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3/12
![]()
![]()
两个典型案例
赵某滥用职权罪,(2016)冀042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案件事实为:临漳县工商局在作出对中石油邯郸分公司三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又以召开局长办公会的形式决定向法院撤回该申请,由时任该局法制科科长的赵某做会议记录。会后,该局局长王某某指派时任该局邺城分局副分局长马江维作为委托代理人到临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由赵某陪同前往。马江维提出在会议记录上补记与其无关的相关文字,赵某在王某某同意下进行了补记,与马江维到临漳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相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手续。临漳县人民法院遂裁定终结对三份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截至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321242元和应加处罚款321242元,除中石油邯郸分公司向临漳县工商局交纳5万元外,余款未能执行。
夏某、刘某滥用职权罪,(2017)豫16刑终482号判决书载明的案件事实为: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某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市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该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某,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刘某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证。最终夏某和刘某因此而被判刑。
两个案例涉案人员均为执行违法的会议纪要而承担了刑事责任,而不是常见的行政责任,值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警惕。在一般观念里,会议纪要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法定公文,只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内议定事项,对于与会部门和人员开展工作都具有有效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执行集体研究结果的会议纪要是行政权力行使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何会面临刑事风险甚至承担滥用职权等罪名?
应当看到,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是记录会议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既是权力运行轨迹的记录,更是对权力运行的一种约束。早些年前,有红头文件推销烟酒或为违法犯罪干部求情的,如同违法会议纪要一样,究其本质都错误的运用了纪要或文件的形式,违法的运用了手中的权力,扭曲了市场行为,破坏了权力运行规则。但是类似行为被真正问责的却极为少见,上述两个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被判刑,确实能够起到示范及震慑作用,明确了所谓的“集体研究”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出于行而入于刑”,最初的内涵往往是指社会公众的违法行为超出了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进入了刑事法律规制的范围;而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权力的运行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亦不能外,此为法治彰显的时代要求。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述案例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了此类犯罪的入罪情形和罪名,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文件出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更加深入和细化。其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面对违法的会议纪要如何执行和处理,行政不当履职行为的法律风险如何化解等问题日渐增多。知秋刑事团队从刑事合规的视角出发,主张行政权力行使和履职过程中的刑事风险红线是“依法行政”,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提供了明确规定和基本操作指引,值得相关工作人员关注。
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皖ICP备12001925号-1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