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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秋COMMENT|关于破产清算的刑事罪名

2020/9/11

  关于破产清算的刑事罪名
  1.妨害清算罪
  2.虚假破产罪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4.职务侵占罪
  5.虚假诉讼罪
  6.骗取贷款罪
  7.挪用公款罪
  8.滥用职权罪
  9.受贿罪
  (※后三者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明确表现为破产清算中的常见罪名)
  各罪名构成要件
  一、妨害清算罪
  ①案例——案号:(2019)苏04刑终348号
  2015年期间,永红万*公司经营困难,为了防止法院查封永红万*公司的房产,杨*新、张*等人将永红万*公司的资金通过“走账”的形式转给他人,再由他人以个人名义用上述资金购买永红万*公司的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约定由他人以个人名义代持上述房产,但相关房产所有权仍属于永红万*公司。永红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张*受聘协助永红万*公司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张*明知存在上述情况,依然按照杨*新的授意,向清算组隐匿公司财产,提供虚伪记载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
  ②构罪要点
  本罪的行为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发生在宣告前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为结果犯,须满足一定入罪门槛才能入罪:(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应当注意避免实施下列行为: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对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在清偿债权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
  二、虚假破产罪
  ①案例——案号:(2017)沪0112刑初2231号
  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国群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逃避偿还债务,以虚报国群公司欠下王1、彭某某等人共计2.17亿余元的债务、转移、隐匿房产销售收入等方式,缩小财产数额、夸大负债状况,造成国群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国群公司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案例——案号:(2017)浙0781刑初88号
  2015年7月7日,笑*公司因资不抵债,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5年11月5日,兰溪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笑*公司破产清算及重整。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期间,张某6伙同被告人周*霞以公司准备破产,张某6生癌症为由,从公司销售商张某4、方某2、任某等8人处收取公司货款,并将应收账款非法转移至周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或现金收取,予以私人处分,其中张某6转移财产126.9999万元,被告人周*霞转移财产76.9999万元;同时张某6非法放弃笑*公司对销售商陈某2债权50.0371万元,严重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②构罪要点
  认定本罪,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2)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3)必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在发生时间上应当注意,本罪发生在公司、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之前。
  同时,应当充分注意本罪的入罪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9条,本罪的追诉标准为:(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①案例——案号:(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234号
  2011年12月28日,宁波市北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又要求被告人郑某甲在2012年1月6日前提供蓝天公司于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有关公司账外发放工资清单和明细以及账外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证据。被告人郑某甲以找不到相关资料和账外发放的工资资金具体金额记不清为由而拒不提交。事后,被告人郑某甲指使被告人陈某将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藏匿于被告人陈某的住处。2012年4月17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住宅及储藏室进行搜查,当场扣押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物品。经审核,在被扣押的会计资料中涉及恒富集团、蓝天公司2006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工资单累计金额14152.4万余元(其中2008年及2009年有三套金额不同的工资单),蓝天公司为此共用账外资金发放公司职工工资现金2591万余元。
  ②构罪要点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需要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二是这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保护;三是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结果。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职务侵占罪
  ①案例——案号:(2020)鲁02刑终309号
  被告人王云寿在青岛萌萌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萌公司)担任贸易员,负责联系萌萌公司与美国HEYDOLL公司之间的订单销售等工作,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云寿在美国HEYDOLL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以MENGMENGARTS&CRAFTSCO.公司的名义冒领美国HEYDOLL公司破产后赔偿给萌萌公司的赔偿款美元14218.31元,折合人民币86588.41元,占为己有。
  ②构罪要点: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五、虚假诉讼罪
  ①案例——案号:(2019)闽0181民初875号
  ②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骗取贷款罪
  ①案例——案号:(2016)浙0381刑初1960号
  2012年3月间,被告人李*娒、陈*慧分别作为浙江中*特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和法定代表人,经商议,在明知浙江中*特钢有限公司已经处于停产状态且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该公司的相关人员伪造了浙江中*特钢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由被告人陈*慧作为浙江中*特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3月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市支行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
  ②构成要件
  (1)侵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侵犯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