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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秋COMMENT|说热点——家庭暴力

2020/8/9

近来,“女子被丈夫家暴为逃生从二楼跳下致使双下肢截瘫却至今未能离婚”一事引发网友热议,“家庭暴力”与“至今未能离婚”是网友们关注的重点,新《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更是不时出现在类似事件的评论区。

先说离婚冷静期,法条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上述类似事件属于家庭暴力,不在离婚冷静期的限制范围内。


无论是纵比还是横看,家庭暴力犯罪一直都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与历史长河中。当今世界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家暴行为,以往概念模糊不清的家庭暴力在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后有了明确的具体定义,家庭暴力是指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 一、我国家庭暴力中犯罪中的受害者一般分为以下几类群体:

  1.  妇女。根据人民日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已婚家庭中,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一次家暴。妇女由于先天性条件的限制,相较于男性更易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幼年还是成人后,都极易遭受家庭暴力,且由于先天差异和社会观念影响,大多无法或不能反抗家庭暴力。

  2. 未成年人。在我国,家长对孩子体罚并没有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理念在民间仍然广为流传。这就导致很多家长以管教孩子的名义实为实施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殴打等身体暴力及谩骂等精神虐待,更甚者,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暴力虐待也不罕见。

  3. 老年人。社会一般观念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针对妇女造成的,而忽视了家庭中同样处于弱势群体的老人,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逐渐加重,使得老年群体占比增多。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约占20%的比例。


//二、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 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通过身体殴打或者身体捆绑受害人,或者通过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从而使受害人直接产生恐惧的行为。实践中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都表现为身体暴力。

  2. 精神暴力,是广泛指针对加害人以言语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病人治病、不肯与对方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内心进行折磨,使受害人心理上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冷暴力应属于精神暴力范畴,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用“等方式”来进行概括,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保护,但因为冷暴力行为方式的原因,很难收集到证据,所以在现实中很难进行实操。

  3. 性暴力,是广泛指加害人通过强迫其他受害人以其自己感到非常屈辱、恐惧、抵触的行为方式接受性行为,或者强迫残害其他人性器官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方式。我国法律中并未直接写明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行为方式,但是性自主权作为公民拥有的一项权利,必须得到保护。

  4. 经济控制,指的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基本收支状况的各种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此来达到完全控制受害人经济的目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虽深入人心,但现实中不乏许多女性因怀孕、抚育子女成为全职主妇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妇女不可避免的在经济上依赖丈夫,“手心向上伸手要钱的行为”迫使她们部分丧失自身的自立自尊。现行法律尚未将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范围,但根据国际上各国的有利经验以及我国社会进程的发展,未来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符合法律发展趋势。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救助制度:

  1. 强制报告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若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2. 告诫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3. 临时庇护场所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4. 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5. 人身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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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述主体遭受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时,可以积极寻求相关组织和机构的保护,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手段使施暴者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