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7/5
近亲属范围予以明确
Law
法律视角:之前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近亲属的具体规定,而此次《民法典》明确哪些人属于近亲属。这不仅在法律关系上更加明确,而且在日常生活在行政部门或日常事务的办理中,也清晰了近亲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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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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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重大疾病缔结的婚姻从无效变为可撤销
Law
法律视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况,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缔结的婚姻从无效变为可撤销,是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的最主要方面之一。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保证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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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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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法律视角:同禁止结婚的规定一样,去掉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情况。
重大疾病在实务中主要包括(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重大疾病都属于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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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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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第十条【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法律视角: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有效保障了配偶对于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其次,撤销权的行使要在知道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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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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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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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婚姻中无过错方在法律中将获得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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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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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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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
Law
法律视角: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需要处理大量的日常事务,《民法典》对家事代理权的规定能够体现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像购置生活用品、医疗、子女教育、对亲友好友的馈赠等因为日常生活产生的法律行为,如夫妻一方有权代理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被代理方对由此所产生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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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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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夫妻财产制度有变化
Law
法律视角:劳务报酬、投资收益、受赠财产为共同财产中新规定的内容,这一修订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更加明确,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也使法律规定更加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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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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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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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跟共同财产的列举一样,个人财产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加周延而进行的修改。修改前后虽然差距不多,但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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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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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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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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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夫妻”改为“男女双方”,有助于将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涵盖在内,婚前财产约定可以不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与婚内财产协议一样适用婚姻家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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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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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夫妻共同债务
Law
法律视角:关于夫妻债的规定,是将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吸纳到立法中了,提高了立法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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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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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冷静期
Law
法律视角: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此次《民法典》颁布的又一大亮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中,有2个30日的规定,注意区分。此外也规定了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即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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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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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起诉不判离,有了新路径
Law
法律视角: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条款,有数据显示,最高法的意见通常会作为判决的参考,但仍然存在多次起诉法院不判离的情况,《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可以有效缓解此类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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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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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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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Law
法律视角:增加了离婚财产处理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旧法中,过错只能主张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照顾,导致实务中很多法院并不会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这不符合公众对婚姻过错的价值判断。《民法典》这一新规的推出,让无过错方请求多分财产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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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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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离婚补偿制度
Law
法律视角:在旧法中,只有在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离婚才可以请求对方补偿,新法中删掉了个别财产制的前提,即便夫妻双方不是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也可以在离婚时提补偿。家庭生活中,总有一方会为家务活动多付出,此条规定,肯定了婚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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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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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四十条 【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Law
法律视角:删掉了“有配偶者”,有观点认为,未来立法有可能可以赋予无过错方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期待日后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定。不过,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也从侧面表现出《民法典》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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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来源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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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民法典》已经正式颁布,将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他民事法律将相应废止,因此《民法典》该如何实施,其细则如何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和细化。总得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每一项规定,都与你我息息相关,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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