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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秋COMMENT|新冠疫情期间常见罪名解读

2020/4/8

知秋所刑事部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39个涉疫情刑事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最高检有关典型案例,作者将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常见罪名分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和涉疫物资两类梳理并分析。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刑法》中与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有关的罪名主要有四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及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不同、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同、侵害法益的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也会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联合意见》将以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类型具体表述为:“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应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2020年4月3日,曾7天游3国隐瞒境外旅居史,郑州郭某鹏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

  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典型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某(2月26日确诊新冠肺炎患者)2月20日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上海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2月20日至2月24日期间,又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风险,造成了上海、兰州、中卫等地共200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严重后果,后宁夏某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立案侦查。

  妨害公务是指在疫情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典型案例:2月4日11时许,安徽省凤阳县居民史某某不配合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在执勤点毁坏办公物品,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后被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涉疫物资的犯罪


  《刑法》中与涉疫物资的罪名主要有三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工信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涉疫物资主要包括:药品、检测试剂、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疫情防控以来,诈骗犯罪多发,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居多。据最高检第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通报,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批捕件数更是超过50%。

  涉疫物资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多为哄抬物价型)。

  典型案例:广东廉江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2020年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典型案例: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案, 1月25日,浙江义乌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